省农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来源:省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08-01-08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明确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推进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现就《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浙农计发〔2006〕23号)执行中有关问题予以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适用范围包含宁波市及其所辖各县(市、区)。
    二、附件二《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第七条第一点中地方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主要领导是指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主要领导。
    三、《评审条件》第七条第二点中荣获部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是指获得司级及以上荣誉的集体或个人,荣获省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是指获得厅级及以上荣誉的集体或个人。
    四、《评审条件》第七条第三点中经验被省以上总结推广是指经验被厅级及以上单位总结推广。
    五、《评审条件》第七条第四点较大农业生产事故是指达到《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第三条规定Ⅱ级或以上标准的农业生产事故。
    六、《评审条件》第七条第五点大案要案是指按照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规定案值达到五万元及以上的案件。
    七、《评审条件》第七条第六点主要媒体是指浙江日报、浙江人民广播电台和浙江电视台卫视频道。
    八、各地在申报绩效考核时,需提供与原件相符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用A4纸装订成册,必要时考核机构可要求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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