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7日,江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庄桥联群村村民徐某的投诉,称其因使用“水田一号”除草剂使32亩水稻发生药害,出现幼芽生长受阻,心叶不能抽出,叶片失绿坏死等症状,执法人员详细记录了有关情况。
8月8日,江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和区相关农业技术专家一同到徐某的水稻田进行现场技术鉴定和勘验,并对农药登记证及标签的合法性进行了查证。经多方调查和论证,初步判定为水稻除草剂药害,造成该药害的主要原因是农户除草剂使用不当和田间管理不善引起的,而农药经营单位在除草剂使用说明和标签规范上也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农药经营单位和农户对该起药害发生都有一定责任,经农业执法人员反复多次调解及镇、村干部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通过调解,由农药经营单位一次性补偿农户人民币3000元。8月20日农户和农药经营单位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农业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农户今后要科学使用农药,防止农药药害的发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