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奉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奉化市莼湖镇漂溪村施伦强农户“96323”投诉,反映该农户在2005年8月24日和8月29日,分两次向宁波市蔬菜批发有限公司门市部购买了“秋结”甘蓝品种种籽,在莼湖镇飞跃塘生态农业园区内种植以后,发生了甘蓝先期抽茎开花不结球现象,导致了该农户14.64亩,43750株“秋结”甘蓝造成绝收。据有关专家估计,损失总产量可达8万公斤,使农户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
对此大队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分管局长作了长细汇报,并立即派员现场考察,两次组织有关农技专家到现场勘验,认定种子经销单位在服务上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一定责任。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大队根据农户损失的实际情况,并与经营单位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种子经营单位宁波市蔬菜批发有限公司和施伦强农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解。最终,由种子经营单位宁波市蔬菜批发公司给予2万元经济补偿。施伦强农户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奉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