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2003年2月27日,某市夏家镇下塘村村民向市农业执法大队投诉称,与下塘村相毗邻的铁岭村一山坡上有一规模较大的养猪场每天清洗的猪屎等污水直接排放至下塘村后山的山坡地上,污染了下塘村800多村民的饮用水和500多亩农田的灌溉用水。为此,下塘村的村民曾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执法大队受理投诉后,联合市农业环保能源站于3月12日前往铁岭村的养猪场进行调查,查明该养猪场建于2000年,共有存栏猪1500头。整个养猪场共建立三道粪池进行排污,其中,第三道粪池建于养猪场外的干渠旁边,粪池底部连着直径8cm的PVC管道,该管道沿着干渠旁一直延伸到下塘村境内,长约1500m。执法人员顺着PVC管道,在下塘村后山山坡地的草丛中找到了非常隐蔽的的排污口。从排污口流出的水井。该养猪场的猪粪便和污水通过粪池管道直接排到场外,没有建设沼气池之类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另外,执法人员在对养猪场内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兽药进行全面检查时,当场查获禁用兽药氯霉素、无批准文号的仔猪腹泻四价灭活疫苗和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兽药“德米先”。市农业局认为,王某养猪场内的猪粪便和污水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下塘村的农田,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违反了《某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下塘村村民投诉属实。据此,市农业局依据《某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责令王某的养猪场在30日内设置污染物无害化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在达标前停止排放污染物。此外,对该养猪场存在的使用禁用兽药问题,市农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对该养猪场作出停止使用,没收药物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对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农业行政机关能否对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实施处罚,关键看法律、法规是否授予了其该项权力。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尚未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专门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某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了《某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除对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外,还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据此,某省的农业行政机关有权行使污染农业生态环境案件的处罚权。本案中,王某经营的养猪场将猪的粪便和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下塘村的农田和河流,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某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用作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向农田、农业灌溉渠道和养殖区域排放工业、生活污废水的,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某市农业局对王某经营的养猪场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某市农业局在检查中还发现了养猪场违法使用兽药的问题,并根据原《兽药管理条例》第46条关于“使用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罚。这种认真执法、严格执法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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